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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联会案量刑起点港国安案第六高 邹幸彤3人刑期低于刘晓波高于黄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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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Wit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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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联会案是首宗在原讼庭审理的煽动颠覆案,邹幸彤、李卓人、何俊仁的量刑起点为判囚 7 年半,在目前已审结的《国安法》案件之中属第六高,较 47 人案大部分参与者高出半年,但低于邹家成等 3 名墨落无悔发起人及杨岳桥。

中国内地刑法亦设有煽颠罪,条文与香港不同。比较部分人的刑期,邹幸彤等 3 人最后判囚 5 年 2 个月至 7 年 3 个月,低于张海涛、刘晓波及李旺阳,高于「雪饼案」的黄雪琴与王建兵,以及律师余文生。

量刑起点 7 年半
与吴政亨相同

3 名原讼庭法官李运腾、陈仲衡与黎婉姫在判刑理由书指,邹幸彤、李卓人、何俊仁均是支联会的常委和主要行事者,「罪责基本相同,无分轩轾」,因此量刑起点一同订于判监 7 年半。经个别减刑,3 人分别被判监 5 年 2 个月至 7 年 3 个月(见另稿)。

按《法庭线》统计,3 人的量刑起点在目前已审结的《国安法》案件之中属第六高(见下图)。

法官李运腾在处理求情时,曾指本案与 47 人案(控罪为串谋颠覆)较相近,并问辩方「边单严重啲呢?」辩方大状沈士文指,本案情节较该案轻,因没任何计划、指引、路线图及时间表。

虽然法官在判词未就两案的严重性比较,但参考量刑起点,邹幸彤 3 人高于 47 人案大部分参选的被告,并与发起「三投三不投」的吴政亨一样,但低于邹家成等 3 名〈墨落无悔〉发起人及公民党党魁杨岳桥,以及被裁定为组织者的戴耀廷等 4 人。

邹 3 人的量刑起点,亦低于黎智英串谋勾结案的所有被告、光城者串谋恐怖活动案的何姓男学生被告,以及唐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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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选案之中,戴耀廷、赵家贤与区诺轩被裁定为「首要分子」,3 人量刑起点均为 15 年,经个别减刑最后判囚 6 年 9 个月至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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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六四集会,邹幸彤致悼辞、何俊仁发表大会宣言、李卓人亦在台上。
光城者煽颠案
区院裁情节严重

连同支联会案,目前香港有 5 宗煽颠案,皆已审结,而支联会案是唯一一宗在原讼庭审理的案件,其余 4 宗皆在区院审理。5 宗案之中,有 3 案法庭裁定属「情节严重」,另两案则裁属「情节较轻」(见下表)。

在「贤学思政案」,4 名被告之中有 3 人被判监,区院法官郭伟健裁属「情节较轻」,但偏较严重的一端,该 3 人量刑起点为 3 年 9 个月至 4 年半。

内地煽颠罪条文与港有别
「首要分子」没刑期上限

香港法院以普通法解释《国安法》,法制与内地不同。翻查《中国刑法》,第 105 条「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设两级刑期,「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可判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可判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翻查资料,在已披露的内地煽颠案之中,新疆维权人士张海涛 2016 年因煽颠罪被判囚 15 年,据报道,他发布帖文批评当局的新疆政策,亦另就「为境外提供情报」罪被判监 5 年。

支联会案案情提及的刘晓波,2009 年因煽颠罪被判有期徒刑 11 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他参与起草《零八宪章》,判决书指他以推翻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采用在互联网撰文的方式,诽谤并煽动他人推翻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又指他犯罪时间长、文章广为阅览,影响恶劣,属「罪行重大」。

多次服刑的八九民运人士李旺阳,2001 年因煽颠罪被捕,其后被判囚 10 年、剥夺政治权利 4 年。据《有线新闻》报道引述的判决书,李旺阳被指「以绝食、索赔为手段,制造舆论,损害国家和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影响」。

張海濤 李旺陽 劉曉波
左至右:张海涛、李旺阳、刘晓波。李旺阳 2012 年接受《有线新闻》访问后不久在医院死亡,家属指他双脚着地上吊死因可疑,当局称他自杀。
「雪饼案」两人
判囚 3 年半至 5 年

内地「MeToo」运动的独立记者黄雪琴和劳权人士王建兵,2024 年 6 月因煽颠罪被判刑,黄被判 5 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 4 年;王则被判 3 年 6 个月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 3 年。

据《明报》报道,当局的起诉书指控二人在 2020 年 11 月起定期召集多人聚会,借讨论社会话题,煽动他人对国家政权的不满。

此外,曾为「709 大抓捕」多名维权律师辩护的内地人权律师余文生,两度因煽颠罪判囚,第一次刑期是 4 年,第二次为 3 年。其妻子许艳亦因同一罪名被判囚 1 年 9 个月。

《明报》报道指,余与许 2023 年在应邀前往德国大使馆途中遭拦截及拘留。至于余第一次因煽颠罪判囚,是因他 2018 年提修宪改革建议。

余文生 王建兵 黃雪琴
左至右:余文生、王建兵、黄雪琴
内地「剥夺政治权利」
香港国安罪成失参选资格

翻查资料,内地刑法的「剥夺政治权利」罚则,即剥夺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等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权利,以及国有企业领导职务权利。条文另指此罚则期限一般为 1 至 5 年,被判死刑或无期徒刑者则终身剥夺权利。

香港国安法例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罚则,但据《国安法》第 35 条,任何人被裁定犯危害国安罪行,即丧失参选立法会、区议会、任何公职或则特首选举委员资格,以及即时丧失出任议员、政府官员及公务员、司法人员等职务资格。条文并没提及设有期限,时任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表示,可被视为终身丧失资格。

HCCC15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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