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8 民阵流水式集会案,吴霭仪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成被判缓刑。大律师纪律审裁组今年 6 月,以大比数裁定针对她的行为失当投诉不成立。大律师公会执委会上月提司法覆核,指审裁组与刑事案裁决有矛盾,要求法庭推翻判决,指示审裁组发信训诫。
高院周四(10 日)上载判词,指法官欧阳桂如批出司法覆核许可,排期 11 月 9 日聆讯,料需时 3 小时。
吴霭仪行为失当投诉不成立
申请人为大律师公会执行委员会,答辩人为由资深大律师郭莎乐、大律师赵芷筠,以及施丽珊组成的大律师纪律审裁组,利害关系方为吴霭仪。
入禀状指,吴霭仪在 8.18 流水式集会案中,被裁定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成,被判监禁 9 个月、缓刑 24 个月。吴被指行为失当,纪律审裁组在 2026 年 6 月 8 日以大比数认为,投诉缺乏事实基础,裁定投诉不成立。
入禀状:审裁组裁决与刑事案矛盾
入禀状指,吴霭仪违反《行为守则》,即其行为可能损害大律师的声誉,或以其他方式降低公众对大律师的信心,故提出司法覆核以履行监管职责﹐又指单凭刑事案裁决,投诉已成立,然而审裁组与刑事案裁决有矛盾、构成「侧面攻击」。
入禀状认为,审裁组错误认为吴的不当行为,与其大律师身分缺乏关联,惟吴的行为向公众传递错误讯息,以为大律师接受公然藐视法律的行为,「在政治局势高度紧张的时期,此举无疑给香港人,尤其那些认同吴政治观点的人,树立一个不良榜样。」
入禀状要求法庭推翻审裁组判决,宣告针对吴霭仪的投诉成立,颁令指示审裁组向吴发信训诫,或将投诉发还由不同人士组成的审裁组重新考虑。
HCAL1407/2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