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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妹乱伦性侵案 父涉要求女儿勿报警 认意图妨碍司法公正 判囚12个月、缓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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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转载(非本站原创报道)
原文作者
The Wit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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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一宗兄妹乱伦性侵案,兄长因案发时为 14 岁以下,被假定为「无犯罪能力」,获裁定无罪。其 48 岁父亲涉 2020 年 5 月要求女儿不要就事件报警,他早前承认一项「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罪」,周四(10 日)在高等法院被判囚 12 个月、缓刑 2 年。

法官李素兰判刑指,被告妨碍的乱伦、性侵指控严重,惟因他身兼被指控人及投诉人父亲,不欲失去 3 名子女,在混乱中犯案,只是为了在悲剧中维系家庭,而非为了自保,过程不涉向 X 施加压力,亦非经精密计划,认为本案存有特殊情况。

被告 L. W. D.(现 48 岁)承认于 2020 年 5 月 6 日在香港,意图妨碍司法公正,即要求事主 X 不要就其指称遭胞兄 L.H.C.J. 及 L.H.C.N. 性侵向警方报案。

官:被告身兼被指控者及事主父亲
只为在悲剧中维系家庭

法官李素兰引述辩方求情指,被告现时任职混凝土泵操作员,有 7 项刑事定罪纪录,惟均在 30 年前发生。而犯案时被告作为父亲陷入两难,一方面女儿剖白其经历,另一方面被指控者则为其两名儿子,形容「没有父母会知道如何处理」,最终犯下本案。

官续引述辩方求情指,被告犯案并非为了自保,他在传统家庭观念下感到羞耻,难以面对亲友,在一时情绪混乱下,力求避免家庭破裂而犯案。辩方又提及 X 今年已撤回指控,而 X 撰写的求情信指,X 希望案件尽快结束,让家庭重回正轨,现时她在海外修读医学课程,父女关系健康。

官判刑指,被告妨碍的乱伦、性侵指控严重,惟因他身兼被指控人及投诉人父亲,不欲失去 3 名子女,在混乱中犯案,只是为了在悲剧中维系家庭,而非为了自保,过程不涉向 X 施加压力,亦非经精密计划,考虑被告 30 年来已改过自新,现为顾家父亲、家庭经济支柱,认为本案情况特殊,最终判处被告监禁 12 个月,缓刑 2 年。

案情:社工曾提醒不要干涉 X
被告表示明白

案情指,被告与妻子 L.H.K.M 育有 3 名子女,长子于 2001 年 7 月出生,次子 L.H.C.N. 于 2002 年 7 月出生,女儿 X(即事主)于 2006 年 4 月出生,案发时被告一家居住在沙头角。

案情续指,X 在 2020 年初因情绪问题入院,其个案被转介至社署一名林姓社工跟进。至同年 5 月 6 日,X 向林透露,她在就读小学时遭两位兄长性侵。林同日告知 X 父母有关 X 的指控,被告表示不欲将 X 送往寄养家庭,建议 X 暂住在她的祖母位于马鞍山的住所。

案情又指,林其后陪同 X 前往该马鞍山住所,并提醒被告及 X 母亲不要向 X 兄长透露事件、不要向 X 追问事件、不要干涉 X 对事件的看法。被告及 X 母亲均表示明白。

案情:X 翌日改称指控属虚假
其后告知中学社工

案情指,X 翌日告知林姓社工,日前提及、针对两名兄长的指控为虚假,声称自己是出于对他们的敌意而说谎。林当日稍后再次联络 X,惟 X 坚称其指控为谎言。

案情续指,林其后多次联络 X 及其母亲,惟两人均拒绝接受辅导或家访。至 2020 年 8 月,林与其中心停止跟进 X 的个案,当时尚未向警方报警。

案情又指,及至 2021 年下旬,X 告诉其中学社工 C 自己遭两名兄长性侵,希望向警方报案。C 通知 X 的中学及社署有关事件,事件最终报警处理。

案情:被告承认要求 X 不要报警
以免家庭破裂

案情指,被告在 2021 年 12 月 10 日被捕。他在警诫录影会面中指,自己在 2020 年 5 月 6 日于马鞍山居所,要求 X 给予两名兄长一个机会,并原谅两人,又要求 X 不要报警,原因是他不希望家庭破裂,也不希望家人分开,X 当时点头回应。

案情续指,被告在录影会面中指,他在 6 日晚上再次要求 X 不要报警,因他不想在一夜间失去 3 名子女,也不希望最后身边无人相伴。期间 X 一度哭泣,被告亦同样哭泣,并向 X 道歉。

案情又指,被告在录影会面中指,他不知如何处理这些情况,重申因为家庭著想,不欲任何人陷入麻烦,而要求 X 不要报案。

涉案幼子早前获裁无罪
据悉长子交付高院后准释放

涉案幼子在本周三获裁定无罪。官指,被告案发时的年龄不足 14 岁,获假定「无犯罪能力」,控方传召的两名老师及被告录影会面片段,均无法证明被告犯案时知悉其行为属「错误」或「严重错误」,而非单纯的顽皮或恶作剧,指示陪审团裁定被告所有控罪罪名不成立。

据了解,涉案长子最初一同被控,但因证据不足,无法证明长子案发时是否高于 10 岁,早前交付高等法院后获准释放。翻查《少年犯条例》第 3 条,10 岁以下儿童被假定为「无犯罪能力」。

HCCC302/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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