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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自家地下古墓挖出8件青铜器,西安一村民犯盗掘古墓葬罪获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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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6件依法惩治文物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村民因挖掘自家宅基地下古墓葬而被判刑15年的案件。

案例显示,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马王街办某村位于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丰镐遗址保护范围内,被告人师某兴系该村村民。2014年7月,师某兴与哥哥赵某社(另案处理)在自家院中清理柿子树根时发现古墓葬,遂进行挖掘,窃得铜鼎、铜爵、铜觚等8件青铜器。

经鉴定,被盗青铜器均为三级以上文物;被盗墓葬为位于丰镐遗址保护区内的商末周初墓葬,出土的青铜器具有极高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师某兴明知居住地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丰镐遗址保护范围内,对发现的古墓葬进行盗掘,其行为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师某兴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且欲对盗取的8件青铜器倒卖,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师某兴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于2018年8月27日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师某兴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两部门指出,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属于国家所有,所有权不因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盗掘行为破坏了古墓葬承载的完整历史信息,大量珍贵的历史年代信息、周边环境信息等无法再生的历史线索可能永久消失,严重危害文物安全,人为隔断了历史文化传承脉络,必须依法从严惩处。

本案中,被告人师某兴所在村落位于丰镐遗址保护范围内,该遗址是西周王朝国都的大型遗址,1961年被公布为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21年10月入选“百年百大考古发现”名单。被盗古墓葬虽位于师某兴的宅基地范围内,但并不改变该古墓葬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性质。师某兴作为保护范围内生活多年的村民,明知国家禁止盗挖古墓葬且发现的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古墓葬,仍为倒卖牟利继续盗挖,最终窃得8件珍贵文物,情节严重。

最高法表示,大量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古石刻分布在乡间田野、山地荒坡,针对此类不可移动文物的犯罪行为隐蔽性强,不易被察觉。由于缺乏文物保护意识,部分行为人对文物违法犯罪活动存在认知偏差,逐步走上文物犯罪道路。

最高法指出,我国文物资源丰富,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古石刻等文物分布范围广、防护难度大。受暴利驱使,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割石窟石刻、盗取古建筑构件等犯罪高发多发,成为文物犯罪链条的源头,后续倒卖、走私、掩饰、隐瞒等犯罪活动表现形式多样、获利巨大,进一步反向刺激盗掘、盗窃等源头性文物犯罪活动,这也是文物犯罪不断滋生、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对此,最高法强调,人民法院坚持重点打击盗掘、盗窃、盗割等源头性犯罪活动,职业化、团伙化文物犯罪活动,以及严重危害文物管理秩序的犯罪活动,依法从重判处刑罚,持续形成强大司法震慑,有效遏制文物犯罪活动。这次发布的6个案例,其中3个是盗掘类文物犯罪。同时,人民法院坚持依法精准裁判和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主犯、累犯等依法从严惩处,对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积极退赃、协助追回文物的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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