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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警涉私藏醉驾案女子血液样本 辩方指同袍著「是鬼但揾个位」放样本 上司否认监管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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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Wit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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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岁男警被指 2024 年未有将涉及醉驾案女子的血液样本交至政府化验所,其后要求女子交出 30 万元并以威吓手段要求性交。控方早前就勒索及威胁性交罪不提证供起诉,而被告则否认藉公职作出不当行为,及交替的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罪,案件周二(25 日)在区院进入第二日审讯。

辩方庭上引述 WhatsApp 对话,显示有同袍曾要求被告「是鬼但揾个位」放置血液样本,「但系唔好摆喺我哋个雪柜度」。两名上司作供时,均称对 WhatsApp 对话不知情,亦否认指示被告将样本放在家中雪柜。案件周三续。

警长:被告病假时称
已将血液样本送化验

控方传召被告程朗的上司、警长司徒绍贤。司徒供称,他于案发当日 2024 年 5 ⽉ 29 ⽇驻守大埔警区刑事调查队第 3 队,确认他曾在 28 日通知调查员,每天都需将证物输入电脑系统,「要每日收工前交晒佢⋯⋯要日日清」。

司徒续指,案发当日获程朗通知怀疑 X 酒驾,由于只有交通部曾接受酒精呼气测试训练,及有相关仪器,他便着对方联络警方电台,要求交通部到场进行测试。

司徒又指,他在同年 6 月初,知悉 X 血液样本由程处理,及后一直询问程有否将样本送去化验,直至程在 6 月 18 日至 7 月 12 日因病休假时,称「搞掂、交咗」。司徒确认,他从没指示、容许程毋须将样本送往化验,以及把样本放在家中雪柜。

辩方盘问指出,自 2024 年 6 月初起,程身体不适,工作期间曾向司徒申请提早离开。司徒确认,程当时提及怀疑自己患上红斑狼疮。

被告程朗
被告程朗
警长:没印象不起诉案件样本
可在 12 个月内处理

司徒在辩方盘问下确认,程案发时加入第 3 队仅 3 个月,而该队案发时连同程只有 4 名调查警员,每人需处理过百宗案件。辩方指这对于程而言非常吃力,司徒称需视乎个人情况。

辩方指出,若血液样本已送往化验,警方内部系统会显示「movement record」。司徒确认。辩方引述警队标准形式调查课程的教材,指出内容提及,就不起诉的案件,其样本可在 12 个月内处理。司徒指,对 12 个月内处理的说法没印象,称所有证物都需交至证物室,直至案件完毕他们才会按指示处理证物。

警长:不知同袍告知被告
「是鬼但揾个位」放置样本

辩方展示第 3 队办公室平面图,显示办公室有「房中房」,当中有督察赖冠文及文书同事「Cat 姐」的座位。司徒绍贤同意「Cat 姐」在工作上,是赖的「左右手」。

辩方指出,政府化验所的办公时间至傍晚 5 时,程在案发当日晚上约 7 时 40 分才完成录取口供的工作,无法将 X 的血液样本送往化验,程一度 WhatsApp 问「Cat 姐」如何处理样本,「Cat 姐」回复「你是鬼但揾个位摆住先,但系唔好摆喺我哋个雪柜度啰」。司徒称,不知上述对话,又指他不会同意该指示,否认监察不力。

辩方:警长曾收纪律报告
指容许下属没妥善处理证物

辩方指出,司徒案发前提醒下属证物需「日日清」,是因其下属没此习惯,更会将证物胡乱放置。司徒否认。

辩方遂指,司徒在 2024 年 5 月 31 日收到纪律报告,内容指司徒在 2020 年 6 至 10 月容许下属没妥善处理证物及在电脑系统输入资料,质疑司徒因想起此事,便案发前一天提醒下属证物处理。司徒称,两件事件未必有关,否认对下属处理证物一事「唔上心」。

辩方展示程于 2024 年 3 月在办公室拍摄的照片,显示程初入职时,其办公桌下有文件、光碟等。辩方指出,上一手同事随意放置证物在地上。司徒称,不知上述情况,若他发现会要求下属处理。

辩方再展示程拍摄的另一张相片,显示有同袍在办公室内饲养天竺鼠。司徒初时称,不知谁饲养,其后改称「好似系『Cat 姐』」,并在辩方提问下,指他没着「Cat 姐」不要在房间内养天竺鼠。辩方质疑,司徒对下属管理马虎、「唔上心」。司徒不同意。

警长:不知被告遭拒收血液样本

辩方引述程与司徒的 WhatsApp 纪录,指出司徒在 2024 年 6 月初从没追问血液样本。司徒确认,解释指他或以其他方式追问,不同意没致电程追问。

辩方质疑,若然司徒如此紧张 X 的血液样本,为何不自行翻查警方内部系统纪录。司徒称,他当时有很多案件需处理。辩方指出,司徒从没追问程,程也没称已将血液样本送往化验。司徒均否认。

辩方指出,程在 2024 年 5 月 30 日下午 4 时多,曾将血液样本带到化验所,但程被告知文件有误,而遭到拒收样本。司徒称不知悉。

督察:案发后一至两天签发化验表格

控方传召程另一上司、督察赖冠文。赖供称,他案发时驻守大埔警区刑事调查队第 3 队,任职案件主管。他在 2024 年 5 月 29 日,透过下属司徒绍贤得知涉上水纠纷案的 X 怀疑酒后驾驶,其后亦已为 X 抽取血液样本。

赖续指,该案涉家暴,他认为涉案两名人士重犯机会高,不适合保释,故暂控两人「在公众地方打斗」,亦因此他忙于准备检控书、案情摘要等文件,无法即日签发连同血液样本送往化验所的表格,但他知道该文件尚未准备,故在 30 日着同事准备该文件,以待其休假后签署。

赖在控方提问下指,他曾在 5 月 30 日休假,惟刑事调查组人员不时须在休假期间返回办公室,认为他应在 5 月 30 日或 6 月 1 日签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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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察赖冠文
WhatsApp 对话显示
被告曾告知上司血液样本放家中雪柜

控方引述程与赖冠文在 2024 年 5 月 30 日早上 10 时多的 WhatsApp 对话,显示:

程:Sir 控方申请不答辩,押后到 7 月 11 号等医疗报告支血我仲送唔送去化验所
赖:拎啦
赖:做乜你去听 court
程:我想知佢认唔认罪,睇吓洗唔洗送支血,(支血)仲摆喺我屋企个雪柜
赖:交去 DO(警署值日官)个雪柜
赖:医院份 medical report 呃唔到

赖指,该上水案属暂控,故他一早知悉控方会申请不答辩,而他从没要求程就此案前往法院,故询问对方为何到法院旁听。

赖续指,即使程不化验样本,医疗报告很大机会提及曾发生抽血程序,并补充程当时回复会将样本送至化验所。赖确认他从没指示、容许程毋须将样本送往化验,以及把样本放在家中雪柜。

督察否认着被告暂不处理样本

辩方盘问质疑,赖冠文在 5 月 30 日早上,得知程将 X 的血液样本放置在家中雪柜后,赖丝毫不感惊讶。赖解释,他在回应中使用「滴汗」表情符号,可反映他当时的心情。

辩方指出,赖在 29 日傍晚 6 时多 WhatsApp 致电程,赖指「我同交通沟通咗,有关架车嘅罪行唔搞,因为到场时,X 同架车已经分开咗一段长时间,支血唔急就『升起(即不正式纳入档案中)』先,睇埋听日两个犯 P 唔 P 先(即是否认罪)」。赖称「我无咁讲过」。

督察不知同袍告知被告
「是鬼但揾个位」放置样本

辩方遂引述程与「Cat 姐」在 29 日晚上 8 时 39 分的 WhatsApp 对话:

程:系咪听日直接将支血送去政府化验所?
Cat 姐:唔使住,你 OC 好似唔想搞,睇吓佢听日 P 5 P(即认罪与否)
程:好,我摆住喺雪柜先
程:咁 DNA 呢,送出政府化验所系咪都要 memo?
Cat 姐(语音回复):你是鬼但揾个位摆住先,但系唔好摆喺我个雪柜度啰

赖指,他不知程与「Cat 姐」有上述对话,否认无法监管「Cat 姐」,称「我根本唔知道有呢啲对话,如果我知道我一定会阻止」。

辩方指出,程在 29 日晚上 11 时至翌日凌晨,曾询问大埔警署值日官可否雪藏 X 的血液样本,对方称「我哋大埔嘅雪柜就唔可以放上水案件嘅证物」。赖称对此不知情。

督察否认由同袍冒签化验表格

辩方关注,赖在今年 2 月就本案录取首份口供时,称他签署连化验表格后,交给程送往化验所,但赖在今年 8 月修改口供,指他将签妥的表格放在程的办公桌上。赖解释,他认为交给程及放在桌上的本质一样。

辩方指出,「Cat 姐」在 29 日晚上 9 时多 WhatsApp 告知程,她翌日会准备该化验表格予程,而「Cat 姐」翌日列印两张表格,其中一张已签妥的表格由「Cat 姐」冒签,另一表格则是赖在程被捕后至今期间「补签」。赖均否认。

勒索等两罪获不提证供起诉

被告程朗(25 岁,报称警员)原被控一项强奸罪,2025 年 2 月被改控勒索、以威胁或恐吓⼿段促致他⼈作非法性⾏为、藉公职作出不当⾏为及意图妨碍司法公正 4 罪。

控方早前指就勒索及威胁性交两罪,不提证供起诉,程否认藉公职作出不当行为,以及交替的意图妨碍司法公正罪继续受审。

被告已被停职。

DCCC241/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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