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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否认营地及飞鹅山非礼强奸女生 案情指与其中3事主在教大OCAMP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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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转载(非本站原创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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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Wit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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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年 31 岁男子否认非礼和偷窥在教育大学迎新营(O Camp)认识的女生、在红十字会活动的营地强奸,以及在飞鹅山非礼,共 5 名事主,案件周二(25 日)在高等法院开审。

飞鹅山事件的事主供称,她经 Instagram 认识被告,一次由他驾车送回家时睡着,醒来发现「有嘢系砸喺我个身上」,对方上下其手,她拒绝性交后,被告问「可唔可以帮佢打飞机」。控方指辩方将会争议在部分事件中,事主同意发生性行为。案件周三续。

被告 Y. L. H. (现年 31 岁,案发时学生)否认 5 罪,包括 3 项非礼及一项强奸、一项窥淫罪。5 罪共涉 5 名不同事主,分别以 A、B、C、D、E 代称,事件皆发生于 2023 年。本案由法官杜丽冰会同 6 男 1 女陪审团审理。

事主 A:被告不顾意愿
要她为其手淫

周二由事主 A 先作供,她称 2022 年 12 月经 Instagram 认识被告。2023 年 1 月,她偕友人在兰桂芳喝酒时,被告传讯称他也在兰桂芳,并相约见面。他们在一间酒吧碰面,短暂倾谈后,就各自与朋友喝酒,而她共喝了 7 小口(shot)龙舌兰和「野格力娇酒」(Jägerbomb),但未足以令她失去意识或不舒服。

A 续称,至清晨 5 时许,被告驾车接送她,她表示要去观塘,不久在副驾位睡着。清醒时,她感到「有嘢系砸喺我个身上」,张开眼便见是被告,又指被告吻她两下,并对她上下其手、掀起她的衣服。她曾说「唔好」、「我唔想」,但被告没停止,并捉她的手移向其阳具,要求她替其手淫,然后被告射精至她肚上。

A:向友人发讯求助

在控方提问下,A 补充细节指在感到「有嘢砸」时已知道对方是人、她的座位已被调校移后,而被告由她的颈部一直往下摸到下体,在某个阶段,被告脱裤至臀部对下,从内裤掏出阳具,把并它逼近她下体,她意识到被告尝试与她性交,她拒绝,而被告问「可唔可以帮佢打飞机」,其后被告捉她的手、带动她移动。

A 续说,当时她不知自己身处何方,直至事发之后,被告驾车往下驶时手机重新有信号,她开启定位才知身在飞鹅山。

A 又称,在车上时曾感不妥,而向当时有份喝酒的朋友传讯称「我系咁俾佢抽水」、「可以点部署」、「 我打字都少 risky(危险)」等,因被告上车后已尝试拖她的手,她怕被告看到她打字或见到对话而有感危险。而她重新收到信号后也即时向友人传讯称「help」。

控方:其余 4 事主不同场合遭侵犯

至于另外 4 名事主,控方在开案陈词指 B 与被告相识于红十字会活动,其后在营地遭被告在房间内强奸;C、D、E 则与被告相识于教育大学迎新营,被告涉在其车上摸 C 的大腿、以阳具磨擦她下体;亦涉在公共休息室摸 D 的大腿、把阳具放在 D 面前;及趁 E 洗澡时拉开她的浴帘。

控方另提到,就部分控罪,被告会争议事主是同意与其发生性行为。

被控强奸、非礼等 5 罪

控罪指,被告于 2023 年 1 月 13 日 ,在飞鹅山 CF1570 灯柱附近猥亵侵犯女子 A;7 月 23 日在元朗保良局赛马会大棠渡假村某房间强奸女子 B;8 月 23 日在新界某路边猥亵侵犯女子 C;8 月 27 日在大屿山香港基督教女青年梁绍荣度假村某房猥亵侵犯女子 D。

控罪续指,被告 8 月 28 日在梁绍荣度假村某房,暗中观察女子 E,而 E 身处的地方属个人按理能被预期可能会裸露、露出私密部位或进行私密作为者,以及 E 处身令人对保存私隐有合理期望的情况,而被告不理会 E 是否同意被他观察。

HCCC15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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