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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岁男认与12岁女友非法性交囚18月 官:被告应为未能约束欲念负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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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转载(非本站原创报道)
原文作者
The Wit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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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岁男子被指曾与 12 至 13 岁女童成为情侣,并数度性交,直至女童母亲质问揭发事件。他早前承认与女童非法性交等 3 罪,周五(2 日)在荃湾法院(暂代区院)被判囚 18 个月。官引述辩方求情指,被告行为良好,一向循规蹈矩,「(被告)喺年龄不对等嘅恋情,未能把持道德底线所以犯错」,现感到后悔。

官判刑时指,虽然首次性交于 X 夸大年龄下发生,其后两次性交均由 X 预订酒店,被告应为「未能好好约束欲念负上刑责」,惟接纳被告非处心积虑寻找未成年少女泄欲,并低估事件对受害人的负面影响,亦误以为性行为属「示爱表现」。

官:被告应为未能约束欲念负刑责

区院暂委法官韦汉熙判刑时指,辩方同意被告与女童 X 存有年龄差距,惟辩方希望法庭考虑两人自愿发展成情侣,X 家人知悉及接纳两人恋爱关系,而被告以「真诚男友」身分与 X 交往,并非心怀不轨,案件不涉及滥用权力、地位,不涉威逼、利诱、暴力诱骗。

官续指,首次性交于 X 夸大年龄下发生,另外两次性交发生前,均由 X 预订酒店,惟被告「应该为未能好好约束欲念负上刑责」。

官又指,本案没有证据显示 X 有肉体创伤,X 向心理学家表示,自己自愿性交,没有受到药物、酒精影响,亦对性交过程感觉正面。

辩方求情:被告未能把持道德底线

官引述辩方求情指,被告行为良好,一向循规蹈矩,「(被告)喺年龄不对等嘅恋情,未能把持道德底线所以犯错」,案件完全偏离其优良品格,被告对本案深感后悔,明白影响 X 的身心发展,对她表示歉意,亦因妈妈为此事奔波而感到内疚,他在狱中已有深切反省,更修读电脑课程为获释作准备。

综合辩方呈上 19 封由被告家人、同事、朋友等撰写的求情信,官指出各人均对被告有正面评价。母亲指被告出身於单亲家庭,家中缺乏男性典范,故他为人内向、单纯,在囚期间变得成熟。朋友则指被告善良、没有机心、思想单纯。

官:事主因向社工透露事件感内疚

官指,法庭需要保护无辜、受性侵犯的儿童,量刑需要考虑两人年纪差异和关系、有否涉及权力地位、有否涉威逼利诱、犯罪时间及次数、有否作出安全措施、有否导致事主创伤等因素。

官续指,X 案发时 12 至 13 岁,与被告相差 24 岁,两人年龄差距不少,又引述 X 医疗报告显示,X 与家人关系欠佳,患有适应障碍,没有因本案而受伤、怀孕或患有性病,她视被告为「恋爱对象(romantic partner)」,与被告性交属「你情我愿」。

惟官引述 X 创伤报告指,X 患上创伤后遗症,对人际关系失去信任,亦对向社工透露事件感到内疚,尤其当她得知被告因本案受到困扰,也自责自己与被告性交,称「以为性交可以获得关心」,又遭父母怪责没有保护自己,大大增加其压力,建议 X 接受治疗。

官接纳被告非处心积虑犯案

官引述案例指,女童年龄是量刑重要考虑,「年纪越细,给予同意嘅可能性越低」,亦需要保护身心发展中的年轻人,他们极易受年纪较大或有地位的人控制,亦缺乏能力挺身而出,法律需要保护年轻人的脆弱性,防范他们遭受性虐待、性侵犯。

官指出,案发时 30 多岁的被告,知道与 12 至 13 岁的少女性交属犯法,即使 X 承认首次性行为由自己采取主动,被告仍须为「无好好把关而受到惩处」。法庭接纳被告非处心积虑寻找未成年少女泄欲,并低估事件对受害人的负面影响,亦误以为性行为属「示爱表现」,而案件不涉违反诚信、利用地位、威逼利诱。

官就每项控罪以 2 年监禁为量刑起点,被告获认罪及良好品格扣减,第二及第三项控罪的各 2 个月刑期,与首控罪分期执行,合共判处入狱 18 个月。被告闻判时望向法官、神情平静。

辩方:事主非因本案出现精神情状况

辩方在判刑前引述 X 的医疗报告指,X 因一些新闻报道而感到困扰,故辩方不会在庭上提及过多报告内容,又指被告对 X 现时的情况感到「好心痛」,

辩方续指,本案于 2024 年 12 月首次发生,邀请法庭参考 X 最新及较旧的创伤报告,当中提及 X 身体状况等方面,「希望阁下考虑,(女童)有啲状况唔可以话全部因为被告,或者呢个案件先至出现」。

官指出,案情显示在被告祝福 X 生日快乐的通讯中,曾提及 X 的精神状况,X 或在案件发生前、发生时已出现相关精神情况,亦似乎被告当时已得悉相关情况,同意辩方指并非因本案导致 X 出现该些情况,「有啲系本身已经有嘅情况」。

辩方另引述被告的心理报告指,被告重犯风险低,没有癖好及扭曲心态,「被告今次犯案实在系愚昧」,强调被告已感到后悔,在还押期间用心准备自己、洗心革面,冀法庭给予轻判。

控罪指女童事发时仅 12、13 岁

被告陈冠匡(现 38 岁)合共被控 5 罪,他承认首 3 罪,即一项「与年龄在 13 岁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及两项「与年龄在 16 岁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余下两项「与年龄在 16 岁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则存档法庭。

承认的控罪指,被告 2024 年 12 月某日在长洲与 12 岁女童 X 非法性交,以及分别于 2025 年 3 月 14 及 16 日,在尖沙咀与 13 岁的 X 非法性交。综合案情和庭上,事主录口供时指首次性交时是她主动,并向被告报称自己 15 岁,其后才透露是 12 岁。但在事主 13 岁,被告明知其年纪仍与她性交,并曾写信祝事主生日快乐。

DCCC154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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