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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骏兴与女童非法性交罪成、非礼罪脱 官斥证供不尽不实 还押10.27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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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Wit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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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区议员施骏兴否认非礼及与 16 岁以下女童非法性交案,案件经审讯后,法官陈广池周一(14 日)于区域法院裁定施非法性交罪成、非礼罪脱。辩方申请保释候判,官听毕陈词后拒绝申请,被告还押至 10 月 27 日判刑,官另下令为被告索取事主创伤报告。

就非法性交罪,官认为 X 可详述性交过程,是因她对于第一次性行为印象深刻,而且当时对被告有浓厚爱意,其证供属可以理解及合情理。而被告供称当时与同事在家中开会,官指其证供不尽不实,辩方呈交照片中的元数据资料可能曾被更改。官最后信纳 X 的证供,裁定被告非法性交罪成。至于非礼罪,官指控方未能就控罪的时间及地点举证,裁定罪脱。

官:事主报案动机并非关键

官分析证供时提到,X 于事发后多年才报警,而事主 X 报案的动机并非关键之处,但如可证实曾发生事件,不论 X 是「因爱成恨」、政治原因而报警,非礼及非法性交仍会成立。

当中非礼罪被指发生于 2008 年 11 月的高山道公园,当时 X 是小学生,被告曾揽 X 的腰、摸胸,X 因而避免与被告私下联络。被告则指当时没有与 X 到公园,亦没有发生非礼事件。他指当时正处理另一舞台剧而无法分身,他在 12 月 1 日才出席 X 学校的校庆,当时才有机会与 X 接触。而施又提供两张资料显示为 2008 年 12 月 18 日拍摄的照片,相中可见二人表现亲密、被告「嘟嘴」。

施駿興
施骏兴
官:信 X 曾遭被告非礼 
惟非控罪地点日子 

官指,根据 X 的描述,相信 X 在 2008 年「某时某日某地方」,在学校校庆演出的日子附近,曾遭被告非礼。辩方没有批评 X 说谎,而是指二人于 12 月才认识对方,而且并无前往控罪所指的高山道公园。官认为,根据照片,这是 X 作为小女生第一次与她信赖的成年人,近距离有身体接触,亦是第一次与家人以外的人有如此身体接触。官相信对于小学生而言,此属刻骨铭心的情况。

官又指,辩方呈上树木专家指二人的合照背景有蒲葵树,但根据纪录推断高山道公园没有种植该树。而控方是指控非礼发生于  2008 年 11 月在高山公园,而非指发生于 2008 年下旬在香港某处公园休憩处,所以控方未能成功就非礼罪举证,故裁定非礼罪脱。

官:X 可详述性交过程属合理

庭上证供指,X 于 2010 年 10 月看舞台剧时重遇被告,当时 X 13 岁,二人随后拍拖。

针对被指发生于 2011 年  3 月 14 日的非法性交事件,官指当时二人已拍拖一段时间,X 在情人节曾送礼物予被告,又在纸上写上爱被告 100 世纪。而被告亦有送礼予 X,又表示 X 要回礼,所以二人在 3 月 14 日前已相约到被告家中,而 X 当时已打算与被告发生性行为。X 在庭上提及当时被告没有使用安全套,而一开始时她曾感疼痛,随后被告成功插入,二人又曾转换姿势,被告曾手淫等。

官认为,X 可以详细道出性交过程,对于一名没有性经验少女而言,属可以理解及合情理,可以信纳。官相信二人曾发生性交,令 X 刻骨铭心。

官:被告证供不尽不实

至于辩方曾指,他知道禁忌红线,不会与 X 发生性行为,而 2011 年  3 月 14 日 X 没有到被告家中,当天被告与同事在家中开会,家中亦有其他家人,他与同事随后离开家中。被告遂到荃湾西站与 X 会合,一同往尖沙咀吃饭。被告把二人在港铁上拍摄的照片呈堂。

官质疑,假如辩方有关键证据,理应在较早阶段与控方争取撤控,当中关键证人被告的同事、家人等亦没有出庭作供。官又质疑被告为何于荃湾西与 X 会合,而非直接到尖东见面。而二人「山长水远」到尖沙咀吃米线,却只吃了半小时,过程中又没有拍照,认为辩方呈交的照片中的元数据资料可能曾被更改。

官认为,被告的证供不尽不实、拒绝信纳。而对于当时的 X 而言,官指她对于第一次发生性行为印象深刻、永世难忘,而且她当时对被告有浓厚爱意,会叫对方「老公」、认为会以身相许,信大家恋情会持续,更表示要「爱 100 个世纪」。官相信 X 的证供,指这是她第一次过白色情人节,又因为被告的暗示而打算与对方发生性行为,当时因爱被告而配合对方、情窦初开。

官:相信 X 当时配合被告性要求
信二人会长相厮守

辩方又质疑,X 证供有增添情节,二人又已于情人节交换礼物,不会出现回礼的概念。而且 X 既然指被告于 2008 年曾非礼她,令她避开被告,但她两年后又改变态度,而她被非礼后理应不会自投罗网。官则反驳指,X 于 2008 年已对被告有好感,X 当时即使感到不安,但只藏在心里,而两年后二人旧情复燃,有默契地拍拖。

法官相信,X 于 2011 年 3 月 14 日接受并配合被告的要求,当时她相信二人会长相厮守,成为情侣。而辩方提供的照片只能证明二人曾在港铁上,X 指照片并非在 3 月 14 日拍摄,官亦对于照片的元数据资料存疑,被告的同事又没有作供。法官最后信纳 X 的证供,裁定被告非法性交罪成。

案件于去年开审

本案自去年 9 月 15 日开审,事主 X 于今年 4 月 1 日完成 7 日作供,称 2008 年因校庆话剧公演而结识施骏兴,施在某日放学后带她到公园,闲聊期间施着她坐在施大腿,并伸手入校服抚摸胸部,事后两人合照。两人在两年后重遇并成为情侣,施曾称「两公婆要玉帛相见」,两人最终在施住所发生性行为。

施骏兴则于今年 5 月 15 日完成 5 日作供,否认曾在公园非礼 X、与 X 发生性行为,以及要求对方「回礼」,表示被指称非礼当日两人曾在差馆里休憩处合照,相中「嘟嘴」属个人习惯;被指称性交当日则与同事在家工作至傍晚,其后外出与 X 吃饭。

DCCC907/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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