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60岁的刘姓退休教授说,他今年2月在捷运忠孝复兴站搭电扶梯上楼时,看到前面一名约60岁的妇人重心不稳、快要摔倒,立刻上前去扶,但没能拉住,妇人倒地受伤。妇人后来告他过失伤害,要求50万新台币和解金,他被检方依过失伤害罪起诉。10月14日,双方以11万新台币调解成立,原告撤回告诉。
受影响的首先是这名教授:他说自己没有撞倒对方,曾请求检方重新调阅监控画面、让他接受测谎,两项请求都没有被采纳。有报道说,检方认为他碰撞过这名妇人。案子在台北地方法院开过两次庭,还没有进入实质调查和审判;法官宋恩同第一次开庭时说,正式审理可能拖好几年,建议双方以和解为优先。
10月14日上午9时,调解人员先确认协议文字,把「賠償」改成「給付」;9时40分,法官开庭确认调解成立。网上有人误以为是法官判他赔11万元,转而批评法官。刘姓教授在社交平台Threads上发文澄清:「和解是我自己的選擇,並非法官的判決。」
他说自己独居,父母都已过世,也没有子女,「我不願意把時間耗費在司法訴訟上。」他说能体谅妇人受伤后要负担医药费、想讨回一点补偿的心情,「我對老婦人的提告,心中並無怨恨。」他说以后再遇到类似情况,仍会出手。法官宋恩同劝和时也说过,他当天早上跑步时遇到一名跌倒的妇人,虽然担心好心帮忙反被误会,仍因相信「行善的價值」而出手。
台湾《民法》第175条规定,为免除别人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而出手的人,对因此造成的损害,除非有恶意或重大过失,不负赔偿责任;《刑法》第24条规定,为避免别人生命、身体的紧急危难而出于不得已的行为,不罚。个案能不能适用,要看事发经过等具体事实。
茉莉花观察
这一节是茉莉花的看法,依据是上文的事实。
我们的分析法律对出手救人的人有保护,但能不能用上,要先查清事发经过;这名教授请求调监控、测谎都没被采纳,正式审理又可能拖好几年,他最后付钱结案,法院并没有认定他有过错。2006年南京的彭宇案里,一审法院认定彭宇和老太太都没有过错,仍按公平原则判他补偿40%的损失,后来双方庭外和解。我们认为,付钱调解是这名教授避开长期诉讼的办法,他自己也这样说;彭宇案则是一审判决以后才和解。
不同看法受伤的妇人要负担医药费,刘姓教授自己也说能体谅她想讨回一点补偿。我们同意,受伤的人有权追究;但这名教授在责任没查清时,经历了8个月的忐忑,最后选择付11万新台币调解。
我们的预判台湾会不会为好心救人的人修法。我们判断,到2027年6月30日(含当天),台湾立法院不会通过修改《民法》或《刑法》、专门为好心救人的人另订免责规定。《民法》第175条和《刑法》第24条已有这类规定,用不用得上取决于事发经过;这起纠纷也已经以和解结束。法律写明出手救急的人除非有恶意或重大过失,不负赔偿责任;这名教授有没有过失,法院到和解时都还没有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