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哥哥的遗产税,才发现母亲当年的遗产税漏报一项扣除额,还能申请退税吗?一名继承人在母亲过世多年后,因处理哥哥遗产,发现同一笔土地可列报公共设施保留地扣除额,于是回头申请更正母亲的遗产税,却因相隔14年,面临退税期限的难题。
案件中,当事人的母亲于2009年过世,继承人隔年申报遗产税,经国税局核定遗产总额约2,186万元、应纳税额约87.5万元。继承人缴清税款,也未申请复查,案件随后确定。
直到2024年,当事人办理哥哥的遗产税,看见核定通知书列有「公共设施保留地扣除额」,才发现母亲当年留下的同一笔土地,未列报这项扣除额。当事人因此检附土地使用分区等证明,要求更正原核定并退税。
当事人主张,自己出生于香港,不熟悉台湾法律,当年不知道可以申报这项扣除额,国税局也未主动调查;如今因哥哥的遗产税案才发现,应依新的发现重新审查。
不过,财政部指出,遗产税采申报制,除了土地、房屋、存款等财产,扣除额及不计入遗产总额的项目,也应由纳税义务人检附证明,供国税局审核。本案当年申报土地时,填报地目为「建」,未检附公共设施保留地证明,国税局依当时数据核定,尚难认定有可归责于政府机关的错误。
至于漏报扣除额,财政部认为属当事人自行适用法令错误,原可依当时规定,自缴税日起五年内申请退税。但本案2010年4月缴清税款,退税期限已于2015年4月届满,直到2024年才提出申请,已经太晚。
虽然后来修法延长退税期限,但本案请求权在新制施行前就已届满,无法因此重新取得退税机会。当事人另要求重开行政进程,也因案件确定后已超过五年法定期限,遭到否准,财政部最后驳回。
这件案例的关键,不只在土地能否适用扣除额,还包括申报时有没有提出证明,以及发现漏报后是否仍在退税期限内。即使后来在另一件继承案中获准扣除,也不代表多年以前的税单就能重新更正退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