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岁男中医否认五度偷拍三位女病人,经审讯被裁定 5 项窥淫罪罪成,周二(15 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囚 16 个月。辩方申请保释等候定罪及刑期上诉被官拒绝,被告即时服刑。
裁判官郑润聪指,被告在事主接受针灸治疗、身体及行动受限时下手,事主毫无戒备,「如肉随砧板上」,被告的行为摧毁医生与病人的信任,践踏事主的尊严、侵犯私隐,而涉案相片储存在被告的手提电话及平板电脑,易于重看,批评被告行为可耻。
官:事主「如肉随砧板上」
官指偷拍本身是严重罪行,必须加以严惩,惟接纳涉案的是照片而非影片,相关照片没有被复制或公开,亦接纳涉及事主 X 的照片看不到她的样貌,与事主 Z 相关的照片则因她戴口罩而不见其面部,但指若将部分事主 Y 的照片一起观看,就不难辨认 Y 的身分。
官续指,本案严重之处在于被告违反诚信,事主案发时正接受针灸治疗,而他在对方身体及行动受限时下手,事主毫无戒备,「如肉随砧板上」,被告的行为摧毁医生与病人的信任,践踏事主的尊严、侵犯私隐,加上涉近距离暴露事主的乳房及乳头,不雅程度不轻。
官:重犯机会「中端较低」
官指,本案于 2022 年 12 月至 2024 年 5 月发生,可见被告不是出于一时冲动犯案,而涉案相片储存在被告的手提电话及平板电脑内,易于重看,批评被告行为可耻。
官引述被告的心理报告指,重犯机会属「中端的较低水平」。就辩方指案件对被告职业生涯造成极大损害,官认为被告受到其他处分属咎由自取,拒纳为减刑理由,最终判处被告监禁 16 个月。被告闻判时冷静。
辩方申请保释等候定罪及刑期上诉,官听毕陈词后,拒绝辩方申请,被告须即时服刑。

辩方求情:热爱中医事业
辩方判刑前进一步求情指,被告月入一至两万元,在案发后结识现时的女友,所有收入均交给女友保管,又指被告在港与舅父同住在 300 呎单位,称被告希望「唔好再过寄人篱下嘅生活」,曾连续工作 500 天,亦希望报答母亲照顾的辛劳。
辩方引述 4 封求情信指,被告热爱中医事业,过往曾发表论文,亦举办讲座回馈社会,他清楚、明白本案的严重性,又引述林姓医生及陈姓中医表示被告的贡献有目共睹。
官:没得到事主同意拍摄
官早前裁决指,辩方质疑事主 Y 曾望向镜头,显示她知道被告拍摄。惟官指出,当时拍摄距离近,案发地点为较小的封闭空间,Y 没直视镜头,加上手机是常见物品,被告拿着手机出现并不奇怪,手机更可在短时间无声拍摄,Y 不知被拍也不足为奇。
官续指,3 名女病人与被告仅为医师病人关系,涉案相片显示 3 人的私密部位,但她们未曾签署任何声明同意对方的拍摄,相片亦不见有第三者在场,加上没证据显示被告曾将相关相片储存至诊所资料库、转发给事主或其他医师等,裁定被告没得到事主同意下拍摄,她们对自己被拍摄一事均不知情。
官:以自闭症谱系为借口
官引述辩方专家证人、精神科医生蔡永杰供词指,被告患有自闭症谱系障碍,或真诚相信自己已获事主同意。惟官指出,蔡在案发后才首次与被告会面。
官续引述被告供词指,他理解拍摄私密部位是极敏感,故会事先征得病人同意,又指若日后出现医疗事故或投诉,拍摄可保障自己。官认为,上述供词反映被告是「聪明人」,不难预见未获病人同意拍摄的后果,裁定被告以自闭症谱系障碍为借口,混淆视听。
至于辩方指,被告拍摄病人的目的是检查对方有否皮下血肿,官引述辩方专家证人、中医关富健的供词指,皮下血肿一般在针灸后数小时,或一至两天后才会出现。官指,涉案相片不见事主有皮下血肿,质疑被告记录没发生或未发生的事件,加上被告大可以文字记录情况,但事主的病历没相关记录,批评被告的解释荒谬。
控罪指涉 3 名女病人
被告钟玮泽 (31 岁,报称注册中医师),其中两项窥淫罪指他分别在 2022 年 12 月 28 日及 2024 年 4 月 28 日,在葵涌大窝口商场及柴湾兴华广场的一间中医诊所内,暗中为了观察或拍摄个人的私密部位或私密作为,而拍摄 X 及 Z 的私密部位或进行私密作为。而 X 和 Z 处身于令人对保存私隐有合理期望的情况,被告不理会 X 和 Z 是否同意被拍摄。
其余 3 项控罪指,被告分别于 2024 年 3 月 19 日、 4 月 2 日及 5 月 7 日,在九龙美孚景荔𠇹 8 号盈晖荟一间中医诊所内,暗中为了观察或拍摄个人的私密部位或私密作为,而拍摄 Y 的私密部位或进行私密作为,而 Y 处身于令人对保存私隐有合理期望的情况,及他不理会 Y 是否同意被拍摄。
ESCC1628/2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