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标签页中打开
茉莉花
新闻网
2026-09-30 · 星期三近12小时收录 45 条最近更新 12:10

快讯“我们仨”的故事还有续篇,《我们的钱瑗》出了增补本

男警被控荔景站偷拍裙底 控方:没相片不代表没偷拍意图 辩方:未能证电话已开启

转载信息出处与时间记录
内容性质
全文转载(非本站原创报道)
原文作者
The Witness
原文发布
本站收录

39 岁男警涉休班时在港铁荔景站偷拍女子裙底,他否认偷拍罪,案件周二(29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续审,控辩双方完成结案陈词,裁判官黄国辉押后至 11 月 3 日裁决。

控方引述案例指,法庭可利用电话在案发时开启等环境证供,推论被告的拍摄意图,强调即使电话没有事主的相片,不代表被告没意图拍摄对方私密部位。辩方反驳指,控方无法证明当时被告电话萤幕是发光及正运作中,亦无法证明被告曾按电话键及拍照,又指事主不可信、夸大供词,更问「如果要拍嘅话,无理由拣个两个脚夹住⋯⋯拣影唔到嘅嘢去影呢?」

被告何家俊
被告何家俊(《法庭线》记者摄)
控方:手机没相片不代表没偷拍意图

控方甫开庭呈上案例指,该案上诉人指控方在原审时,没提出任何证据证明手机案发时用以观察、拍摄,惟官裁定,可透过环境证供推论被告的拍摄意图,即被告电话在案发时是开启的。

控方续引案例指,偷拍或因及时阻止而不成功,故即使电话内没有事主的相片,不代表被告没有拍摄对方私密部位的目的。控方另引用荔景站内闭路电视,指出被告在案发前,一直看着手提电话。

辩方:未能证电话案发时已开启

辩方陈词指,本案事主无法讲述被告的电话当时是否开启。裁判官黄国辉引述控方案例指,定罪元素包括「操作电话」,而该案上诉人案发时低着头、双手在电话按键上,惟本案的电话仅出现在事主裙脚下 2 秒,遂问控方就「操作电话」方面有否回应。

控方表示,被告上扶手电梯前及被截停时「一路揿紧电话」,可见唯一意图为拍摄,并邀请法庭推论案发时被告的电话已开启,又称「现今社会袋住部无开着嘅电话又难解释啲」。

辩方强调,控方无法证明案发时,被告的手提电话萤幕是发光及正在运作中,亦无法证实被告曾按电话键及拍照,故没证供证明被告的电话已开启。

官一度引述闭路电视片段质疑,被告乘搭扶手电梯前,一直「睇住电话」,其行为有连贯性,「冇理由一直睇住个黑 mon(电话屏幕)行嚟行去」。其后庭上播放相关闭路电视片段,辩方再指,被告前往乘搭电梯时,仅「揸住」,而非一直看着电话。

辩方:事主不可信、夸大供词

辩方又指,闭路电视片段可见,被告初时并非在事主后方,两人中间一度被另一市民相隔,被告不会知道该市民及后会越过事主,加上被告一直站在扶手梯原位,反映他没偷拍意图。

辩方续指,事主首次录取的口供、第二次录取口供,以及在庭上的版本均有不同,形容她「越讲越多」,而事主承认案发时身穿及膝长裙,双腿轻轻合拢,没有被风吹起其长裙,质疑事主供词不可信,更问「如果要拍嘅话,无理由拣个两个脚夹住⋯⋯拣影唔到嘅嘢去影呢?」

辩方又指,事主供词提及,当她感觉到被硬物触碰其膝后上方位置时,已认为该硬物是手机,质疑事主「未拧转头已经断定系偷拍⋯⋯未见到已经系话手机」,认为事主夸大供词。

警方:被告已被停职

被告何家俊(39 岁,报称公务员),被控一项「非法拍摄或观察私密部位」罪,指他于 2025 年 8 月 1 日,在香港出于观察或拍摄女子 X 的私密部位的意图,为了从 X 的衣服下方,观察或拍摄其私密部位,而操作设备,即一部手提电话,而操作设备的情况是若非该设备如此操作,该部位本来不是可让人看到的,及被告为了性目的或不诚实地作出以上所描述的行为,及不理会自己以上所描述的行为是否获得该 X 同意。

警方回复《法庭线》查询指,何家俊已被停职,重申警方非常重视人员的操守,任何人员干犯违法行为,定必严正处理。警方会于司法程序完成后,根据既定程序作出跟进。

STCC759/2026 

更正与撤稿0 条记录

本文暂无更正或撤稿记录。若本文发布更正、澄清或被撤稿,相关说明将按时间顺序列于此处。版权异议或撤稿请求:见 版权与撤稿,或致函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