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卖猪仔」案再现,32 岁女子承认诱骗两女子到泰国,两人再被送往缅甸的诈骗园区,案件原定周二(29 日)判刑,惟区院法官谢沈智慧质疑辩方陈词不清楚,更一度指「误导法庭」,下令再押后至 10 月 27 日判刑。被告继续还押。
官引辩方书面本案不含恐吓和暴力的加刑因素,并在庭上逐点查问反驳,称「揸刀揸枪着军服,唔够惊吓呀?唔够威胁呀?⋯恐吓可以用行动嚟恐吓,用枪嚟押解都唔恐吓呀?吓?」辩方大状解释陈词期间向官致歉,「写得唔好,法官阁下,唔好意思。」
辩方引「马智豪案」比较
官:案情不同加减刑因素相异
被告潘心怡自 2025 年 1 月被起诉后一直还押,她 2026 年 6 月承认一项欺诈罪,案件押后待上诉庭就「马智豪案」判决后再判刑。周二开庭时,法官谢沈智慧对辩方大状马藻玉称,「见到你好用心去睇同分析个案例」,但直言「唔明」她就「马智豪案」的陈词。
官表示,「首先你同唔同意,每件案案情唔同,好难揾到两件案嘅案情系一模一样?」马同意。
官再指,各案的加、减刑因素可以不同,而上诉庭在「马智豪案」所列的 12 项加刑因素,「上诉法庭亦都冇讲过话呢啲系『唯一』嘅加刑因素」。马同意。
第四年,我们仍在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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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方指没恐吓和暴力因素
官:唔明
官引述辩方在书面陈词称,本案没有「马智豪案」之中,含有恐吓和暴力成分的第一至五及第八项加刑因素,关注是甚么意思,并逐项向辩方查问:
官指,该第一项是指「马智豪案」案发横跨 2021 年底至 2022 年 8 月、明显不是一次性事件,「依度同暴力、恐吓冇关嘅」。马称是她「措辞问题」,解释称此处不是指其提及的 6 项因素都有恐吓或暴力成分。官遂指「我更加唔明」,并要求继续逐项厘清。
官续指,「马智豪案」第二项加刑因素是指共有 5 名受害人、被告承认招聘 6 人在柬埔寨工作,重申此点亦没提到恐吓或暴力成分。
官又指明白辩方是想说该案有 5 名受害人,而本案有 2 人,且该 5 人是独立事件,本案则是同一事件,但官继而大声问,「想问喇,如果唔系 10 个事件,但我同一事件,我呃咗 10 个人过去,咁系咪会轻啲呀?」
马则称「呢度只系讲紧,𠮶个事件系有呢啲加刑(因素),我哋呢个事件冇呢个加刑(因素),唔系话呢度相对底下有咁嘅减刑,系比对、两个案情相比咁嘅意思啫。」
官质疑误导
辩方就陈词不清楚致歉
官遂要求再看第三项,即事件有蒙骗成分(deception),案中从没真诚的工作机会,再问此点是否也没提及恐吓或暴力成分。马同意。
官追问,那么辩方是否意指本案没有蒙骗?马称自己说得不清楚,其意思是本案不涉招聘。官遂高声称「吓?佢(被告)呃佢(受害人)去旅行,但其实唔系去旅行吖嘛!」马接着答「咁呢度删咗佢先啦。」
官再看第四项,指「马智豪案」的被告深度参与串谋,有证据指他也有出发到柬埔寨,并持续与人联络去贩运人口。官读毕后高声指,本案被告没有启程,「因为佢明知唔系 holiday 吖嘛!」至于与人联络的讯息,官指「我哋呢度唔知有冇呀,佢 delete 晒呀嘛啲嘢。」
官紧接看第五项,当读到「马智豪案」涉跨境犯案,官直言第四、五项同样没提及暴力或恐吓,又高声问辩方是否指本案不涉跨境犯案?辩方称「着重跟住𠮶句。」
官再高声指「咁你讲清楚呀!你误导法庭呀!transnational element,喺任何刑事案件,系咪加刑因素?」辩方同意是加刑因素。官再批评,辩方在陈词就此点「就咁一句话冇呢件事」。马致歉称「写得唔好,法官阁下,唔好意思。」
官:揸刀揸枪着军服
唔够惊吓呀?
官随即看第八项,指「马智豪案」的受害人遭禁锢,部分人被直接或威胁使用暴力。辩方表示其陈词意思是本案涉禁锢,但「恐吓同暴力我哋冇,系咁嘅意思。」
官反问「冇恐吓呀?」并随即提高声量指,「马智豪案」并没证据显示受害人「被一啲手持武器,有啲甚至着军服,有枪、有棍、有刀,去押解入去嘅,啱唔啱?」辩方答「似乎就冇喇」。
官即厉声指,本案受害人是两名年轻女子,「揸刀揸枪着军服,唔够惊吓呀?唔够威胁呀?」、「唔系一定要讲嘅,个情况已经系极度有威胁性㗎喇⋯⋯恐吓可以用行动嚟恐吓,用枪嚟押解都唔恐吓呀?吓?」
辩方解释,其陈词主要说本案没有「马智豪案」所涉的恐吓。官即斥,「冇口头恐吓,(但)揸枪押你入去,仲系叫冇恐吓?唔系一支㖭呀,佢每一次停车,都有人揸住武器押佢哋㗎!」
官质疑原索高额赎金 马案没有
官另看第十二项有关经济损失的加刑因素,指「马智豪案」的受害人累计要给 31 万港元赎金,「本案加埋几多呀,好似系过 50 万㖞?」辩方同意称「50 万倒啰」。
官即高声称,「原先问赎金系几多呀?50 万美金呀!呢两个女仔有冇可能畀得到呀?咁即系唔使走啦!后嚟因为事件出咗事,社交平台度揾,先至收少啲畀佢哋走!⋯⋯呢个情节,马智豪又冇啦?」
官最后指,「而家明喇。我琴晚做到 3 点几,做到 3 点几要停,因为我睇唔明你讲乜。」
官下令再押后本案至 10 月 27 日判罚,期间被告继续还押。
承认欺诈罪
被告潘心怡(32 岁,美容师)承认的一项欺诈罪,指她于 2024 年 11 月某日至 2025 年 1 月 11 日期间,在香港连同其他身分不详的人,藉作欺骗,即向彭姓女子及廖姓女子虚假地表示,她们就 2024 年 12 月 27 日至 28 日期间的泰国之旅的外游费用会获支付,及会获提供免费机票及酒店住宿,并意图诈骗而诱使彭和廖于该月 27 日离港外游,导致潘及或其他人获得利益,或导致彭及廖及她们的家人蒙受不利或有相当程度的可能性会蒙受不利。
DCCC692/2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