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被控一项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9月2日在高等法院认罪。根据司法机构网页,案件将在11月5日(周四)上午9时半判刑,由法官谭耀豪处理。按《国安法》第29条,这项罪名分两级判刑:一般判监3年以上、10年以下;如果属于“罪行重大”,判10年以上至终身监禁。这意味着,如果被认定为罪行重大,只认罪而没有做从犯证人,最低刑期仍是10年。
黄之锋10月满30岁,2020年11月23日起因包围警察总部案被还押,到判刑那天已经失去自由超过2170天,接近6年。他因47人初选案被判监4年8个月,惩教署告诉他在初选案中不获行为良好减刑,原本最快2027年1月获释。2025年6月,他在狱中再次被捕。控罪说,他在2020年7月1日至11月23日期间,在香港和罗冠聪及其他身份不明的人串谋,请求外国或境外机构、组织或人员对特区政府或中国实施制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
控方的案情说,罗冠聪和黄之锋约在2016年达成协议,进行国际游说,以达到民主自决的政治目标。国安法实施以前,两人到外国会见政要、发起联署等,要求外国制裁中国和香港;2019年9月,两人在美国国会的听证会上作证。2020年6月30日国安法实施当天,香港众志宣布解散,罗冠聪离开香港。案情说,国安法生效以后,已经离港的罗冠聪继续会见海外官员、发起联署等,留港的黄之锋则通过接受访问、分享罗冠聪的帖文等来支持。案情列出,国安法生效后黄之锋接受过外国媒体访问、在外国报纸上撰文;2020年7月,他在Facebook和Twitter发布了罗冠聪发起的网上联署的链接,联署要求以色列公司Cellebrite停止和香港警方合作。同年10月,Cellebrite停止向中国内地和香港的客户提供产品;罗冠聪后来写文章说,这是联署的成果。他被还押前一天发表的工作报告还提到,他会写信警告和中国合作的外国企业。
- 2016年罗冠聪和黄之锋约在这一年达成协议,进行国际游说
- 2020年6月30日国安法实施,香港众志宣布解散
- 2020年7月1日至11月23日控罪所指的串谋期间
- 2020年11月23日因包围警察总部案被还押
- 2025年6月在狱中再次被捕
- 2026年9月2日在高等法院认罪,辩方求判约4年半
- 2026年11月5日定于上午9时半判刑
- 2027年1月原本最快获释的时间
数据:控方案情、司法机构网页和法庭上的陈词
9月2日求情时,代表黄之锋的资深大律师陈政龙说,本案不属于罪行重大,被判为罪行重大的只有黎智英一案,黎案远比本案严重。辩方请法庭以这一级的上限10年作为量刑起点,扣减认罪的三分之一;再因为案件延误,大部分刑期没法和47人案同期执行,请法庭法外施恩,酌情扣减两年,判监约4年半。陈政龙又说,2020年7月,黄之锋为参选立法会回答选举主任的提问时,曾公开说自己没有能力也无意寻求外国制裁中国和香港。法官谭耀豪当即反驳说,这和黄之锋承认的案情有矛盾;他还说,当时美国已经采取了一些制裁措施,罗冠聪仍在继续游说,黄之锋也知情。陈政龙澄清不是说黄之锋没有继续串谋,只是请法庭考虑他的角色减轻了。黄之锋在求情信里说,他在狱中反思了过去的行为,读了一百多本书,相信有一天能获释,照顾年迈的父母。谭耀豪押后判刑,说知道黄之锋原定2027年1月出狱,会尽快定下判刑日期。
| 被告 | 量刑起点 | 判刑 |
|---|---|---|
| 黎智英(被裁定为幕后主脑) | 18年 | 20年 |
| 三名认罪、没有做从犯证人的被告 | 15年 | 认罪扣减后10年 |
| 五名做了从犯证人的被告 | — | 6年3个月至7年3个月 |
| 黄之锋(辩方的请求) | 10年 | 约4年半 |
数据:黎智英等人案:法官裁定属于罪行重大;黄之锋:辩方9月2日的求情
11月3日下午,在高等法院外排队等旁听的Margaret对媒体说,她把黄之锋当作自己的儿子,这次应该是最后一次见到他。
茉莉花观察
这一节是茉莉花的看法,依据是上文的事实。
我们的分析我们认为,这个案子判的主要是黄之锋在国安法生效后说的话和写的东西。这是因为,控罪期间从2020年7月1日开始,到他被还押的11月23日为止,两人2016年起的游说和2019年的国会作证都在这以前;这段时间罗冠聪在海外会见官员,黄之锋在香港接受访问、撰文、转发帖文和发表工作报告等。
不同看法控方和法官看的是两人的协议,以及协议带来的后果。这是因为,案情说国安法生效后两人共同意图不变,继续推进协议;罗冠聪说Cellebrite停售是联署的成果,法官也指出当时美国已有制裁措施,黄之锋也知情。我们同意串谋罪看的是协议,他也已经认罪;但他在香港为协议做的仍是访问、撰文和转发,停售和制裁是公司和外国政府自己的决定。
我们的预判11月5日法官判黄之锋几年;如果押后,看11月30日以前的判刑。我们判断,法庭判给黄之锋的刑期会超过辩方求的约4年半。这是因为,辩方说,不属罪行重大、认罪后是6年半,法庭再“法外施恩”扣减两年才到约4年半;少扣这两年就超过4年半,定为罪行重大则最低10年,而9月2日辩方求情时,法官已当场反驳过其中一条理由。
我们的立场
我们支持言论自由。《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写明,“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包括“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基本法》第二十七条写明:“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接受访问、撰文和转发联署链接都是在行使这些自由;我们同情黄之锋,也同情他在求情信里说想获释后照顾的年迈父母。控罪所指的是2020年7月1日到11月23日不到5个月的日子;为这不到5个月,已经在狱中接近6年的黄之锋11月5日要听法庭判他再坐多久。
综合集志社 The Collective HK、香港01、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联合国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