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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6 · 星期五近12小时收录 101 条最近更新 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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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大与红十字会迎新营性侵案 31岁男判囚7年1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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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转载(非本站原创报道)
原文作者
The Wit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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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岁男子涉在教育大学迎新营(O Camp)、红十字会联校迎新营、飞鹅山等场合,窥淫、非礼及强奸女子,共涉 5 名事主。陪审团裁定他 5 罪成立,法官杜丽冰周五(9 日)在高等法院判他监禁 7 年 1 星期。

官表示,有事主出现中度抑郁和焦虑症状,控罪严重,而考虑被告无使用武力或威吓手段犯案,不涉加刑因素,亦没有减刑因素。官又指,一般窥淫案的被告会用针孔镜头隐藏身分,但本案被告却是趁其中一事主洗澡时拉开浴帘,没打算隐瞒身分或行踪。

创伤报告:一事主中度抑郁
官:控罪严重 没减刑因素

被告 Y. L. H. (现年 31 岁,案发时学生)否认 3 项非礼、1 项强奸、1 项窥淫罪,共涉 5 名事主,事件皆发生于 2023 年。

陪审团早前一致裁定他在飞鹅山非礼事主 A 罪成;以 6:1 大比数裁定于红十字会联校迎新营强奸 B 罪成;一致裁定教大迎新营后非礼 C 罪成;及以 6:1 大比数裁定于教大迎新营非礼 D 及窥淫 E 罪成。

法官杜丽冰索取被告的背景报告,以及事主 B 的创伤报告。官周五表示,根据创伤报告,B 有中度抑郁和焦虑症状;背景报告则指被告任救生员时有志进修,在教大修读健康教育兼职学士课程,他来自单亲家庭,负责供养母亲生活。

针对迎新营强奸案,官指 B 和被告玩游戏后,在床上遭被告强奸。官引述辩方求情指,被告无使用武力或威吓手段,事件不涉加刑因素,而适当的量刑起点为 5 至 6 年监禁。

官指强奸是严重控罪,法庭考虑事主 B 的病情和被告的背景后,本案适合以 6 年监禁为量刑起点。官指,本案不涉任何加刑因素,亦没有减刑因素,判被告就强奸罪囚 6 年。

至于飞鹅山非礼案,官判囚 18 个月,提及被告同样无使用武力或威吓手段,而被告和事主 A 均是成年人。另外,就教大迎新营两次非礼事件,官分别判囚 12 个月及 6 个月,亦提及被告无向两名事主使用暴力。

官:被告窥淫
没打算隐瞒身分或行踪

就教大迎新营窥淫事件,案情指涉事浴室门锁损坏,两个浴室相通,被告趁事主 E 洗澡时拉开浴帘。官判刑时指,窥淫案被告一般会隐藏自己身分,利用隐蔽摄录机或针孔镜头窥看事主,而本案被告没打算隐瞒身分或行踪,犯案手法与一般案件有别。

官认为,案件不涉加刑因素,遂判被告就窥淫罪监禁 3 星期。

官提及,被告虽有危险驾驶罪案底,法庭视为没有刑事定罪纪录,犯案属初犯。官考虑整体刑责和案情,下令部分刑期分期执行,被告就 5 罪判囚 7 年 1 星期。

事主 A 指被带到飞鹅山非礼

涉事主 A 的非礼指控发生在飞鹅山;涉事主 B 的强奸指控,发生在红十字会在元朗举行的联校迎新营,涉余下 3 名事主的指控,则与教育大学迎新营相关。

综合开案陈词、庭上证供,事主 A 经 Instagram 认识被告,两人兰桂坊见面,被告驾车送她离开,她不久睡着。A 感觉到「有嘢系砸喺我个身上」,看到被告吻她、上下其手,又要求她替其手淫。A 后来开启定位,才知道身处飞鹅山。

事主 B:玩游戏后遭被告强奸

事主 B 供称,当时她是红十字会联校迎新营的「组妈」,玩啤牌期间认识被告,指他趁两人单独相处时尝试「揸胸」至少 3 次,B 曾拒绝,被告再称:「你个胸好大,有无 C cup 以上?」B 再次拒绝,至友人开门才缩手。

B 续指,玩至清晨准备回房睡觉,被告指「扯咗」,捉住其手摸下体,更想脱下她的裤子。B 当时感疲倦,终遭被告强奸。B 指,被告曾问她月事日子,她未有理会,仅再表示:「你唔好再搞我,畀我瞓。」

被告在录影会面指,当时他是大四学生,受友人邀请参与迎新营,「斗地主」期间与 B 拥抱、亲吻,后来「大家都有感觉」,遂发生性行为。被告指,不觉 B 有任何拒绝,「佢钟意我先揽实我㗎啫。」

3 事主涉教大迎新营遭非礼、窥淫

事主 C、D、E 与被告相识于教育大学迎新营。被告被指迎新营后,送 C 回家途中,在车上摸她的大腿、以下体磨擦她的私处。被告被指另一日玩游戏期间,主动为 D「顶酒」,并扫她大腿。

E 则供称,她洗澡时遭被告拉开浴帘,被告事后表示:「唔好意思我冇戴con(隐形眼镜),咩都睇唔到,我自『队』两板」。

被控非礼、强奸等 5 罪

控罪指,被告于 2023 年 1 月 13 日 ,在飞鹅山 CF1570 灯柱附近猥亵侵犯女子 A;7 月 23 日在元朗保良局赛马会大棠渡假村某房间强奸女子 B;8 月 23 日在新界某路边猥亵侵犯女子 C;8 月 27 日在大屿山香港基督教女青年梁绍荣度假村某房猥亵侵犯女子 D。

控罪续指,被告 8 月 28 日在梁绍荣度假村某房,暗中观察女子 E,而 E 身处的地方属个人按理能被预期可能会裸露、露出私密部位或进行私密作为者,以及 E 处身令人对保存私隐有合理期望的情况,而被告不理会 E 是否同意被他观察。

HCCC13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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