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茉莉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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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7 · 星期六近12小时收录 89 条最近更新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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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妇人家门外贴“光復香港”字句被裁定煽动罪成 判3个月医院令

茉莉花综合报道

香港西九龙裁判法院资料照片

香港国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苏文隆10月16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裁定,62岁的杨秋琪明知而发布或展示具煽动意图的刊物,罪名成立,依照两份精神科报告的建议判处3个月医院令,强制她接受精神治疗。她被控2024年3月23日至11月4日在天水围天颂苑住所的大门、客厅窗户和单位外走廊张贴港英旗和“光時”口号挥春等,控罪是《维护国家安全条例》下的罪名;她否认控罪。本站此前报道过这宗案件的审讯。

受影响的是被告本人:精神科报告说她有思觉失调和怀疑妄想症,她从今年9月7日首次提堂起一直被还押。她求情说,担心不能亲自照顾同住的幼子,还押期间又不能服用营养补充品,关节痛加剧了。

苏文隆说,法庭接纳被告确实对屋苑的保安不满,但她张贴的不止于此,还有港英旗、“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和“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他认为,这些字句叠加起来,意思是被告不满现时的制度,借这些字句鼓励读者、“同道中人”坚持诉求、进行革命,直至国家政权被推翻、恢复港英的统治。被告说张贴是想让保安改善服务,却没有写上任何改善意见。

他还说,被告若无意展示,大可贴在屋内;这些物品面积不小、五颜六色,还印有“眼看手勿動”的字眼,可见她预计有人会看到,她明知会被人撕掉仍然张贴,是有意展示。对于被告质疑《国安法》违反《基本法》,苏文隆说,本案涉及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是根据《基本法》第23条订立的,有宪法和法律基础。

茉莉花观察

这一节是茉莉花的看法,依据是上文的事实。

我们的分析法庭接纳了被告对保安的不满是真的,却仍按口号和旗帜叠加起来的意思定了罪;裁决的理由是字句的意思和她有意让人看到,而不是有没有人因此受到煽动。我们认为,按这样的标准,一个人在自家门口贴政治口号,可能就足以被定煽动罪。

不同看法裁判官认为,这些字句合起来是在鼓励推翻国家政权,这条法律也有宪法基础;法庭还考虑了她的精神状况,判的是医院令而不是监禁。我们同意法庭照顾了她的病情;但医院令改变不了罪名成立这一点。

后续走向被告会不会上诉。我们判断,到2026年12月31日,杨秋琪会就定罪提出上诉。她从头到尾否认控罪,还质疑《国安法》违反《基本法》,裁判官也没有接纳她的抗辩。

我们的立场

我们支持言论自由。《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写明:“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一位有思觉失调症状的62岁妇人,因为在自家门外贴标语,被以国家安全条例下的煽动罪定罪,我们对杨秋琪的处境表示同情。法庭也接纳她对保安的不满是真的;我们认为,这份不满和她对现时制度的不满,都是第十九条所说人人有权发表的意见,表达这些意见不应该成为罪名。

综合香港01、星岛日报、庭刊、联合国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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